2020年度 1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号)
近期,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7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阿敏时尚餐厅(李冬梅)餐具(茶杯)消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19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店内经营使用的茶杯进行抽检检验。茶杯抽检11个(抽样基数30个)。2019年10月29日成都站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13。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9年11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茶杯,分析查找原因,提供整改报告。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情况如下: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19〕28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原因:1.清洗过程管控不严;2.餐饮具清洗使用的洗涤剂用量过大,最后清洗环节未能彻底清洗干净,进而残存在饮具中造成的。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1.使用合格的洗涤剂,对洗涤剂的用量精确到位;2.清洗冲洗环节使用流动水,避免交叉污染;3.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去执行餐饮具的消毒工作。
二、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十九丸子汤国秀家园店(王玉梅)餐具(茶杯)消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19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店内经营使用的茶杯进行抽检检验。茶杯抽检11个(抽样基数30个)。2019年10月29日成都站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10。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9年11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茶杯,分析查找原因,提供整改报告。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19〕29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原因:1.清洗餐具没有用流动水冲洗餐具使洗洁剂的残留物留到餐具表面;2.工作人员卫生意识淡化,缺乏卫生意识的学习。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1.清洗冲洗环节使用流动水,避免交叉污染;2.严格按照一清、二洗、三消毒程序清洗餐具;3.安排专人按规范操作,进行日常消毒工作,并进行保洁确保消毒柜不随意开放;4.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三、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平人家土火锅店(胡明嘉)餐具(茶杯)消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19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店内经营使用的茶杯进行抽检检验。茶杯抽检9个(抽样基数30个)。2019年10月29日成都站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14。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9年11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茶杯,分析查找原因,提供整改报告。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19〕30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原因:1.餐具清洗不彻底;2.没有及时的将清洗好的餐具进行控水和消毒;3.没有及时的去观察消毒情况和餐具的整体卫生。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1.严格按照一清、二洗、三消毒程序清洗餐具;2.根据餐具上的油污情况及洗涤剂、消毒剂的使用说明,使用合理剂量的洗涤剂、消毒剂,避免过量使用洗涤剂、消毒剂;3.安排专人进行收取餐具,清洗,控水,放入消毒柜进行消毒处理;4.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四、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犇犇肉饼河北路店(马璇)餐具(茶杯)消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19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店内经营使用的茶杯进行抽检检验。茶杯抽检11个(抽样基数30个)。2019年10月29日成都站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25。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9年11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茶杯,分析查找原因,提供整改报告。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19〕31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原因:1.餐具清洗时,最后清洗环节未能彻底清洗干净;2.餐具消毒时间不够;3.存放餐具保洁柜密封不严。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1.严格按照一清、二洗、三消毒程序清洗餐具;2.使用合格的洗涤剂,对洗涤剂的用量精确到位;3.消毒程序严格做到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4.安排专人按规范操作,进行日常消毒工作,并进行保洁确保消毒柜不随意开放。
五、新市区天津北路坤玥宽窄巷子火锅店(王传杰)餐具消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19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店内经营使用的餐具进行抽检检验。餐具抽检7套(抽样基数50套)。2019年10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32。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9年12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分析查找原因,提供整改报告。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19〕33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原因:1.清洗过程管控不严;2.餐饮具清洗使用的洗涤剂用量过大,最后清洗环节未能彻底清洗干净,进而残存在饮具中造成的。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1.及时将使用过的餐具收到洗碗池进行清洗消毒并严格将洁净餐具与未清洁餐具分开,避免交叉污染;2.使用合格的洗涤剂,对洗涤剂的用量精确到位;3.使用流水彻底冲洗餐具,以避免残留;4.按规定时间进行消毒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六、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千代烤鱼店(程帅)餐具(餐盘)消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19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店内经营使用的餐盘进行抽检检验。餐盘抽检7套(抽样基数30套)。2019年12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31。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9年12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盘,分析查找原因,提供整改报告。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19〕3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原因:1.工作人员卫生意识淡化,缺乏卫生意识的学习;2.使用了过量的洗涤剂、消毒剂或水冲洗不充分、不彻底,造成餐具上残留洗涤剂、消毒剂。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1.严格按照一清、二洗、三消毒程序清洗餐具;2.在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餐具洗涤剂;3.根据餐具上的油污情况及洗涤剂、消毒剂的使用说明,使用合理剂量的洗涤剂、消毒剂,避免过量使用洗涤剂、消毒剂;4.按规定时间进行消毒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七、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泊湖小吃店经营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烤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19年9月16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泊湖小吃店的烤牛肉串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基数为100串,所抽样的烤牛肉串50串(约20克/串),2019年10月22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经过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的检验,检测出:铅(以pb计),mg/kg;实测值为0.92,检验依据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标准指数应为≤0.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9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当日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为由报批立案。
2019年9月16日检验机构抽检时,烤牛肉串抽样基数100串,样品数量50串,已全部售出或食用,无法召回。2019年9月16日当事人共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肉串100串,货值金额(违法所得)400元。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19〕105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此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烤牛肉串,在制作过程中会进行腌制之后在电烤炉上烤制。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了自查,分析得出牛肉腌制的辅料和盛装的器皿可能导致烤牛肉串当中铅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深刻剖析原因,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一是立即停止制售烤牛肉串餐饮经营项目;二是更换符合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器皿等)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3日
附件【32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千代烤鱼店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报告.docx】已下载次
附件【28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阿敏时尚餐厅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报告.docx】已下载次
附件【105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泊湖小吃店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报告.doc】已下载次
附件【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19]31号.pdf】已下载次
附件【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19]32号.pdf】已下载次
附件【乌高(新)市监食罚[2019]105号.pdf】已下载次
附件【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19]30号.pdf】已下载次
附件【29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十九丸子汤国秀家园店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报告.docx】已下载次
附件【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19]28号.pdf】已下载次
附件【30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平人家土火锅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报告.docx】已下载次
附件【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19]33号.pdf】已下载次
附件【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19]29号.pdf】已下载次
附件【31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犇肉饼河北路店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报告.docx】已下载次
附件【33新市区天津北路坤玥宽窄巷子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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