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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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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28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子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办理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法人身份证明。行政许可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土地权属及用途证明。提交全部运输车辆的车辆行驶证。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3、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摊铺、碾压、照明设备一览表。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所需的图纸。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人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城市管理局窗口现场提交或邮寄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材料在0.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当场正式受理,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对材料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对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或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清运队工作人进行现场勘察核量且对申请材料相关图纸复核,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现场勘察意见 4.审批 窗口科室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 承办人在审批决定作出之日作出办结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准许可决定,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6.送达 承办人在证件作出后,办理结果将以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有纸质证件,申请人可选择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收费标准:2元/吨

设定依据:设定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条款号:附件第101项条款内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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