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事项名称: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子事项名称:无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1.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设施替代的说明。新市区环境卫生设施拆除申请审批表。2.与环卫设施产权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建协议及环卫设施设计方案。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拆除期间应急方案。3.权属关系证明材料。拟新建设施设计图。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拆除的,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人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向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或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城市管理局窗口现场提交或邮寄申请材料。2.受理 接收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当场正式受理,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对材料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对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或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核,业务科室承办人在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在0.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4.审批 局领导在0.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5.办结,承办人在审批决定作出之日作出办结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准许可决定,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6.送达,承办人在证照或批复作出后,办理结果将以短信或电话的形式通知申请人,有纸质证件或批复的,申请人可选择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设定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四十四条。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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