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28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子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个人设立瓶装燃气换气点,应当有稳定的气源来源,换装的燃气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经营场所、器具、消防和抢险抢修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办理材料: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营业执照,换气点平面位置和外景照片。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营业制度。2、气源来源证明,站点负责人、抢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压力容器合格证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换气点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人到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城市管理局窗口现场提交或邮寄申请材料 2、燃气经营许可机关(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B座5楼城市管理局燃气办)接收申请材料,出具《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燃气经营许可证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出具《燃气经营许可证可受理通知书》; 5、许可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许可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 6、许可机关应当自发出《燃气经营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在1.5个工作日之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委托核查时间另外计算; 7、许可机关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8、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定依据:设定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条款号:第十五条条款内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附件【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docx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