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风险管控报告(2021年34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报告
(2021年34号)
2021年9月26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新市区城北大道李允强蔬菜销售部销售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经销的黄豆芽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基数20kg,样品数量2.5kg。2021年9月1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23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并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检查之日,黄豆芽已销售完毕,因时间久,已无法召回。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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