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9号)
2022年3月26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上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发荣亿元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生姜(采购日期2022年3月9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3月2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吡虫啉,mg/kg,检验标准:≤0.5,实测值:2.7。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截至我局检查之日,该批次生姜已销售完毕。
(三)产品来源追溯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上述生姜是当事人于2022年3月9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杜老五生姜大蒜店购进,共购进84公斤,进价6.4元/公斤。截至我局查处之日止,以7元/公斤的价格已销售完毕,销售(货值)金额共计588元。供货商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杜老五生姜大蒜店是从九鼎农贸市场张林海处购进。
当事人在采购生姜时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生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并不知道上述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9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生姜抽检不合格是由于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农药所致,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立即停止与之前供货商的合作,对进货渠道严格把控,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9 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6月 17 日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9号(1).doc】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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