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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2024年下半年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公示

来源:区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2025-01-10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新疆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公告

乌新(消)公告字〔2025〕0001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对下列单位/个人的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公告:

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

 

序号

个人/单位名称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码

失信行为

认定部门

认定依据

认定日期

有效期

1

高新区新市区河南东路月伴湾足浴馆(法定代表人:郭留军

92650104MACB9EJ58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28261982********)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024年7月3日

2027年7月3日

2

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国玉珍品展览展示馆(法定代表人:辛矛盾

92650104MADEFUYB3A(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4221986********)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024年9月1日

2027年9月1日

3

乌鲁木齐玛贝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丽

9165010439771350X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6523011988********)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024年9月27日

2027年9月27日

4

高新区(新市区)河南东路罗二火火锅店(法定代表人:刘肖帅

92650104MADMW12HXW(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6541231998********)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024年11月5日

2027年11月5日

上述单位/个人自信息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我单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或者公告期内未提出申辩的,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

如对本公告内容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或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新区(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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