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 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自治区 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兵团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健康委,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委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兵团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新卫规〔2023〕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自2023年5月23日起执行。 原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乌卫法〔2014〕6号)自2023年5月23日起予以废止。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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