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公示局机关和局属执法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行政执法人员,主要公开局机关和所属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主要结合权责清单公示,公开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主要结合权责清单公示,公示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主动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主动公示接受执法行为监督举报的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六条 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或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局派驻政务服务大厅和局属服务窗口单位应当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电话、进度查询等内容。
第八条 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以下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载体以网络平台为主,包括新疆政务服务网、诚信中国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等。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及时在新疆政务服务网和诚信中国网平台公示。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权力和责任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通过网站予以公示,程序如下:
(一)综合办牵头,组织相关执法处室按照《市建设局(人防办)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形成《权力和责任清单》,提交局办公会研究后公开;
(二)监管库牵头,组织相关执法处室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确定的行政检查事项,形成《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局党组会审核后公示;
(三)相关执法科室负责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提交局法治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四)综合办根据全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申领情况,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第十三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经局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案件执行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案件执行部门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处室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案件执行部门负责人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在网络平台的发布、更新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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