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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30 浏览次数: 【字体:

高新区(新市区)教育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执法机构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三条  依托区政务服务网站开展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相关职能科室应当按要求做好执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条  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

第六条  加强行政执法事后公开,行政监督检查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自行政许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要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设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快速反应,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取信于民。

 行政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相关处室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更正不准确的行政执法信息,经行政执法机关审查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

 本公示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高新区(新市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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