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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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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高新区(新市区)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 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坚持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实行回避制度。

   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党政办负责对以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 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及执法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第六条 城管局(行政执法局)按照《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规定,对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3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五)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必须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中的前置作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案件存在的法律风险点提出相应的意见。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由本单位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范围的,将案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城管局(行政执法局)进行审核

第十条 法制审核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对符合《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办法》的规定以及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范围的行政执法决定,提交城管局(行政执法局)案件审查领导小组研究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自收到行政处罚卷宗材料之日起为受理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过程中,因情节复杂或者案情重大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需经局案件审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查的案件除外。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应审核以下具体内容,并在审核结束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是否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是否有违法的基本事实,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是否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五)证据材料是否能够印证违法事实,是否合法充分;

(六)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无持有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书面记录;

(七)行政处罚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八)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自由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合法、合理、准确、规范,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九)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十)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违法主体审核标准:当事人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是否与原件核对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提取人及提取时间等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人应当分别签字,并注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否加盖公章,公章与申请人名称是否一致;授权委托书委托内容及权限是否明确,法人委托的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十四条  提取文字资料证据审核标准: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实质内容须经行政执法人员逐一核实,并注明提取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提取现场勘验标准:必须制作现场勘验笔录,逐条说明反映出现场实际情况,制作简明图示,图示须标明指北方向,提取现场照片要有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标准:明确被询问(调查)人与本案关联性,以被询问(调查)人为主体明确案件基本情况,笔录由被询问人注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一致,记录属实字样,由询问人注明以下空白字样,所提取证据材料均应有执法人员分别签字和被询问(调查)人逐页签字确认,签字明确清晰,杜绝使用艺术字。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标准:使用文书齐全,填写清晰规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使用全称,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避免错、漏,如有涂改须经申请人确认并加盖指膜。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为2名以上,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以及行政复议、诉讼权利。申请人要求陈述申辩地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依法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三)法律文书是否按规定期限送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按程序规定报批;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书面审核意见进行修改、纠正。存在争议的,报请局案件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党政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二十  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以及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  本制度由城管局(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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