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5年10号)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10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小孟购物店经营的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月18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鸡蛋进行抽检,抽样数量:4.05kg,抽样价格:13元/公斤。2025年2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氟苯尼考,ug/kg,标准值:≤10,实测值:148.2。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2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自查店内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小孟购物店销售的鸡蛋是2025年1月17日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北路小郭鸡蛋经销部”以9.2元/kg的价格购进40kg,以13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5年2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已全部销售,按照销售价格及抽样价格共同计算货值金额为:520元(其中抽检部门以13元/kg价格买样4.05kg)。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如实陈述违法行为,认错态度端正,并提供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出具的爱人杨情为左侧甲状腺恶性肿瘤病历诊断书。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减免责“三项清单”(2023年版)》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20元;二、处以5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26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养殖环节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的职责,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响本店的食品安全风险。
2.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4月10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262号(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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