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土地储备分中心部门决算公开
第一部分 部门单位概述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2、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负责行政区域内储备土地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机构设置
根据职责,纳入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土地储备分中心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有1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设置1个机构。
(三)人员编制
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与征收办是两个机构,一班人马,所以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土地储备分中心本身没有人员编制。
第二部分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三、收入支出决算表
四、收入决算表
五、支出决算表
六、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八、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
九、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行政事业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
二十、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十一、资产负债简表
二十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及说明
第三部分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土地储备分中心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高新区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土地储备分中心2016年度收入总计35192.96万元,支出总计 28278.46万元。收入较上年增加了34.29 %;支出增加2071.51万元,增加了7.9 %。主要原因是根据我区整体建设规划,2016年土地储备项目有所增加。
二、部门收入情况说明
高新区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土地储备分中心2016年收入 35192.96万元,全部是财政拨款收入。
三、部门支出情况说明
高新区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土地储备分中心支出决算为28278.4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决算 0万元,项目支出决算28278.46万元。
四、部门结转和结余情况说明
2016年高新区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土地储备分中心结余6914.49万元,其中上年结余 0万元。本年结余主要原因是个别土地收储项目已拨款,未完工。
五、部门“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高新区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三公”经费决算支出总额为 0万元。比年初预算增(或减)了 0 %。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决算公开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 0 万元 。
(二)公务接待经费决算公开
2016年公务接待费用决算支出0 万元,高新区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共计接待 0批次 0人。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公开
2016年高新区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0 万元。
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说明
2016 年高新区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土地储备分中心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35192.96 万元,支出决算为28278.46 万元,完成预算的80.35 %。调整预算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收储项目按照我区全盘征收建设计划进行实施。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 年高新区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土地储备分中心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 0 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 0 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 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0 辆、其他用车0辆,其他用车主要是各征收项目服务用车。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0 台(套)。
八、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财政厅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财政厅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财政立法、资产产权管理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专门性财政管理工作的项目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指财政厅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项目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指财政厅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指财政厅信息网络中心、财政厅科研所、财政厅会计事务服务中心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指财政厅除上述项目外,开展其他财政事务方面专门性工作任务的项目支出。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107009_新疆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土地储备分中心.xls】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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