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园林队决算公开
第一部分部门单位概述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
2.负责辖区内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
3.负责辖区林木管护、园林花卉培育、园林绿地附属设施的保护及自建的公园绿化。
(二)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岗位设置及经费形式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园林队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独立核算,单独编制部门预决算。
园林队事业编制80名(管理岗位31个、专业技术岗位8个、工勤岗位41个)。实有在职人数70人,退休人员49人。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三、收入支出决算表
四、收入决算表
五、支出决算表
六、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八、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
九、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行政事业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
二十、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十一、资产负债简表
二十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及说明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高新区(新市区)园林队2016年度收入为财政拨款,总计1735.8万元,支出总计2149.68万元。收入较上年减少了35.26 %;支出减少 357.9 万元,减少14.27 %。主要原因是 ;节约各项支出。
二、部门收入情况说明
高新区(新市区)园林队2016年收入1735.8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
三、部门支出情况说明
高新区(新市区)园林队支出决算为2149.6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决算 1396 万元,项目支出决算753.68 万元。
四、部门结转和结余情况说明
2016年高新区(新市区)园林队结余24.6 万元,上年结余438.5 万元。本年结余主要原因:是个别绿化项目年末没决算付款 。
五、部门“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高新区(新市区)园林队“三公”经费决算支出总额为2 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决算公开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0万元。2016年高新区(新市区)园林队因公出国共 0 人次。
(二)公务接待经费决算公开
2016年公务接待费用决算支出0万元,高新区(新市区)园林队共计接待0批次0人。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公开
2016年高新区(新市区)园林队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 万元。
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说明
2016 年高新区(新市区)园林队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 1820.76万元,支出决算为2149.68万元,调整预算的主要原因 :是2016年增加节点摆花及种植项目 。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 1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 15 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八、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管理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专门性财政管理工作的项目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业务(项):指用于业务方面的项目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事务(款)建设(项):指用于维护建设方面的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事务(款)事业运行(项):
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事务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外,开展其他事务方面专门性工作任务的项目支出。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054001_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园林队.xls】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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