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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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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区(新市区)机关工委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的说明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1-2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预算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7年安排收入预算为41.62万元,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支出预算总额为41.62万元。

2016年安排收入预算为35.17万元,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支出预算总额为35.17万元。

2017年基本支出预算31.44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2.5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2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67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24.91%,主要原因为人员增加。

2017年项目支出预算10.18万元,包括:培训费10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1.80%,基本持平。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

三、专业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 (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2017年高新区(新市区)机关工委“三公”经费预算未安排此项经费。

五、机关运行费用

机关运行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0.13万元、水费0.03万元、电费0.07万元、差旅费0.27万元、维修(护)费0.01万元、培训费0.22万元、专用材料费0.01万元、工会经费0.30万元、福利费0.6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0.38万元。

高新区(新市区)机关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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