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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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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区(新市区)公安分局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补充说明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1-2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预算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7年安排收入预算为13774.31万元,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支出预算总额为13774.31万元。

2016年安排收入预算为9464.59万元,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支出预算总额为9464.59万元。

2017年度预算基本支出1592.48万元,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1592.48万元,比2016年增加13%,主要为人员编制的增加、导致公用经费支出的增加。

项目支出12181.83万元,包括:治安管理1005万元;其他公安支出2587.84万元;其他公共安全支出8588.99万元。比2016年增加51%,主要原因是2017年民警、事业编、巡防队员人数大幅增加。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

此项预算没有安排。

三、专业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 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 (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说明信息。

2016年高新区(新市区)公安分局“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总额为435.86万元,2017年高新区(新市区)公安分局“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总额为487万元,均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预算增加12%,主要原因是分局车辆增加。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1592.48万元,比2016机关运行经费1409.79万元增加182.69万元,增加原因主要是人员增加所致。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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