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区(新市区)民宗局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掌握新动态,向区委、区政府反映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解决民族之间、教派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的问题。
3、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研究提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创建活动的意见;协同有关部门安排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有关工作。
6、参与研究制作少数民族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政策、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民族古籍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7、组织实施清真标志,社会用字制作、书刊和音像制品定点经营许可制度。
8、负责自费朝觐的审核及有关的涉外事务。
9、研究制定我区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和措施;管理各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管理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10、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务。
(二)内设机构
民宗局为全额拨款的行政、参照单位,独立核算,单独编制部门预决算;无内设机构。
(三)人员编制
民宗局、伊协编制人数:9人,其中:民宗局均为行政编制。实有在职人数:6人,伊协参照编制单位,编制数:3人,实有人数:2人。
二、预算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7年,高新区(新市区)民宗局收入预算为285.0万元,比上一年增加了122.23万元,递增74.68%。
三、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此项预算没有安排。
四、专业名称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 (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三公”经费增减变化
2017年,民宗局“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均0万元。无增减变化。
高新区(新市区)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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