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新区(新市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主体准入退出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新区(新市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主体准入退出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
现将《高新区(新市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主体准入退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2025年2月21日
高新区(新市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主体准入退出制度
为促进高新区(新市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推进全区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老年人权益,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高新区(新市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准入退出制度。
一、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基本养老服务责任
按照专业社区养老服务无缝衔接、全面覆盖老年群体原则,综合考虑区域老年人口密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分布等因素,科学划分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范围,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及服务对象。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鼓励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发挥居家养老服务统筹作用,支持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不违反管理负面清单的前提下,可依法自主开展各类市场化养老服务。
二、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负面清单
(一)发生殴打、辱骂老年人等欺老骗老虐老行为、泄露老年人隐私信息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孝老敬老的行为。
(二)以任何形式开展赌博、宗教迷信、色情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及对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各种方式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
(四)假借介绍保险产品名义,向老年人推销基金、信托、第三方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本高收益”引诱老年人出资购买等行为。
(五)承诺还本付息,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老年人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六)违规倒卖、抵押、质押、出租、出售、转让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资产和相关权利。
(七)擅自改变设施用途。
(八)提供虚假服务流量信息、冒领运营补贴。
(九)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无正当理由连续一个月以上不开展服务。
(十)从事委托运营授权范围以外的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或其他严重违背公益性养老服务方向的活动。
(十一)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 建立运营管理机构准入、退出机制
(一)下列养老服务设施,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社会力量运营:
1. 各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改扩建或购置以及慈善
捐赠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2. 各级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建
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
3. 新建居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县级民政部门的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
4. 既有居住区通过补建、购置、租赁、改造等方式移交
给县级民政部门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5. 各级政府在保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发
展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资产改建的养老服务设施。
社会力量通过委托运营方式运营上述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后,
鼓励其按体系就近承接、受托运营管理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
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委托方应当以招投标或国家相关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择优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等,作为社会运营方: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专业养老服务团队和比较丰富的养老服务管理
经验。
3. 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4. 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
5. 项目委托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
(三)对于出现下列情形的,及时终止运营委托协议,更换运营方:
1. 违反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
2. 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 委托协议签订后,连续一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的。
4. 出现特别严重失信情形,被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的。
四、 加强监督检查
为提高我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民政部门发挥好业务指导作用,乡镇(街道)针对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资质、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养老服务安全措施、老年人服务档案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开展监督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不断规范我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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