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高新区(新市区)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2022年高新区(新市区)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一、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详见附件。
二、行政处罚结果
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无行政处罚。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方式及电话
方式:当面递交、书面申请、口头申请、邮寄等方式。
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B座1709室。
电话:0991-3193942。
附件
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行政处罚 | 对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处罚 | 对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处罚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 对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 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01日生效)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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