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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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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07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2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居家养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09〕60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事业,解决有限的养老资源与急剧增长的养老、托老需求之间的矛盾,有效破解“养老难”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各族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新途径,着力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网络,建立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组织为载体,通过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等方式,为居家养老人员提供就近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让老人平安养老、健康养老、幸福养老,为构筑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二、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一)服务对象。
居家养老服务面向我市65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待遇有别、突出重点、适当普惠”的原则,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家庭困难程度和现实养老服务需求,经指定部门评估后,确定个人补贴标准。
1.无偿服务对象:低保户65岁以上的无子女、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重点优抚孤老。
2.低偿服务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65岁以上的独居生活自理困难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的70岁以上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困难百岁老人。
3.有偿服务对象。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的老人,自行支付服务费用。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为其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服务。
(二)服务内容。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社区日托和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养老服务。
1.生活照料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日托、购物、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
2.康复保健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和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3.法律维权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和婚姻等合法权利的服务。
4.文化教育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知识讲座、书法绘画和图书阅览等服务。
5.体育健身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等服务。
6.精神慰藉服务。指邻里结对、相互关爱等志愿服务。各区(县)可自行采取菜单式服务方式,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资金折算成各类服务时间,供老人自主选择。服务对象在民政部门确认的服务机构中自行选择服务机构。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三、服务机构和人员
(一)服务组织。
各区(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由区(县)民政局牵头,老龄办配合,搭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居家养老人员的审批和具体政策、操作办法的制定组织实施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组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负责组织、协调居家养老工作,收集掌握信息,协调服务队伍,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与辖区内的医疗、家政和维修等服务网点建立合作关系,确保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的服务。各区(县)要加大投入,积极开发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区(县)、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要设专(兼)职人员,可在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中调剂解决,也可通过组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方式解决。所需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运行,市民政局将根据各区(县)启动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二)服务队伍。
鼓励服务方式多样化,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尽可能整合资源,不拘形式进行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可采取竞标方式,由专门的非营利机构、家政公司、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老年公寓或托老站)、医院、公益性劳动派遣组织或进行社工招募等提供服务。提倡社区党员干部、爱心居民和辖区内学校的学生等志愿者提供为老服务。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工作人员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临终关怀和家政等服务。
四、补贴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
(一)资金来源。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是政府对补贴对象购买以生活照顾、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护理为重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款项中解决,市、区(县)各负担50%。
(二)补贴标准。
对无偿服务的对象,每户每月补贴200元;对低偿服务的对象,每户每月补贴100元。补贴一般以居家养老服务券形式支付补贴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券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组织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当月有效,过期未用作废。
(三)拨付方式。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区(县)民政局发放服务记录本,根据服务本记录的服务时间和应付金额,由区 (县)民政局在补助资金额度内,每季度向承办部门拨付补助资金。本季度内没有用完补助资金额度的,可延续到下季度使用并从下季度预算中核减。各区(县)民政局应及时将本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情况(包括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总额等)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各区(县)所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每半年一次拨付给各区(县)民政局。社区居家养老补助发放的具体形式,各区(县)可依据本区实际情况自定。
(四)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收缴。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我市低保对象保障人数,以当年12月份我市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人数为下年度经费测算基数,并编制每年的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计划,经审核后,按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承担的比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拨付到位。
(五)资金的检查监督。
社区每季度检查一次申请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检查补助资金是否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 经街道办事处核查无误后汇总,报区(县)民政局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市、区(县)民政局将会同财政部门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如发现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应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金,同时取消当事人享受补助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谎报、瞒报、不据实上报的,除追回不实资金外,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并在目标考核中扣去相应的分值,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每季度末和年度末,各区(县)民政局应及时将居家养老经费使用情况报市民政局。
(六)建立服务工作机制。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初始阶段,为推动此项工作进入良性循环轨道,在各区(县)财力许可的条件下,区(县)可规定时间段,在无偿、低偿服务对象补贴标准基础上进行额外补贴;各区(县)要积极筹措资金,通过为服务从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发放超工时补贴等方式,提高服务从业人员待遇,稳定服务队伍,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发展。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在无偿、低偿服务基础上,积极开展有偿服务,进行市场化运作,努力拓宽服务面,为社区更多的老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逐步做到以有偿服务收入弥补无偿低偿服务的经费不足,使之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各区(县)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激励机制,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提高。居家养老服务可同时享受《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乌政办〔2009〕325号)、《乌鲁木齐市关于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若干意见》(乌政办〔2007〕324号)等相关优惠政策。
五、补贴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或委托其亲友,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乌鲁木齐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子女均不在乌市居住的证明(子女均享受低保或重度残疾的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收入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家庭收入计算办法计算)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等材料,填写《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补贴申请表》。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
社区居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可采取2人以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形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组织社区评议,将经评议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对经初审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审核。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采取入户调查或抽查的方式,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四)区(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申请人,发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市民政局备案。
各区(县)民政局要将符合补贴的老人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不定期进行抽查。
六、建立评估体系
各区(县)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体系,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全方位评估。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情感行为、视觉能力、社会生活环境和重大疾病诊断进行评估;对为老服务队伍的资质、服务能力和服务标准进行评估;对为老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对开展居家养老工作的社会反响进行评估。
七、实施步骤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分区实施,以街道为单位启动。2010年内启动,年底前各区(县)争取实现基本覆盖。
(一)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各区(县)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搭建为老服务平台,在各街道办事处组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居家养老工作。
(二)明确服务对象。
摸清底数,受理申请,进行审批,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档案。
(三)选择为老服务机构。
组建或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为老服务专业机构。
(四)落实资金。
建立居家养老专项资金账户,市民政局与乌昌财政局确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拨付时间及额度。
(五)完善网络建设。
加快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全市网络化覆盖。
(六)建立居家养老评估体系。
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确定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老服务机构的评估内容。
(七)分级启动。
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上报的居家养老工作方案,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居家养老服务是融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把开展居家养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成立组织机构,积极推进,保证居家养老各项资金拨付到位、硬件建设到位、专兼职人员配备到位。各区(县)民政局要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整体发展规划,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做好具体组织、审核把关、协调、管理和服务等工作,适时反映老人需求,大胆尝试,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借助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
(二)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市民政局、市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组织牵头作用,制定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乌昌财政局要按季度预拨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经费,并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市卫生局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督促有关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切实可行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市司法局要结合法律援助行动,适当扩大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法律援助范围,放宽审查标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困难群体就业,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的职业培训;市文化局要积极协调指导基层相关部门适时开展适合老年人需求的文化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市体育局要为老年人健身活动场所提供必要的体育健身设施,健全老年人健身体育组织等服务。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开展廉洁自律教育,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对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补助对象不错、不漏。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进行适时评估,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居家养老服务作为惠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市级对区(县)的目标考核,市民政局、市老龄办要适时组织检查,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提出有效对策和措施,推进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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