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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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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06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扎实推进2020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民生实事项目工作,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根据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6号)、《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乌政办乌政办〔2020〕12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小区和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建设改造项目。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两类。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即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即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场所,包括片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以及以其他形式提供养老服务的设施。

二、配建要求

(一)规划布局要求

1、由民政部门牵头,规划、区(县)人民政府配合,按照“十五分钟生活圈”的标准要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50442-2008)、《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版)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

2、各区(县)应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结合本区(县)实际,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3、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选址临近医疗卫生设施、交通便利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具备条件的,可合并建设,以提高设施服务和利用效率。

(二)设计要求

1、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方案设计时,应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2、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三、配建程序

(一)规划设计

1、规划部门在提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条件时,应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且不得随意调整。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或者不能满足养老服务设施标准的,应按照标准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2、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要征求民政部门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意见,民政部门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经营性质、建设类型、移交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将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民政部门确定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类型和移交方式等一并作为土地上市交易、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提条件,告知土地竞得人,并在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说明,明确土地竞得人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无偿移交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土地出让后,土地竞得人应与区(县)民政部门签订《乌鲁木齐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建设移交协议书》(附件1),并按照协议书的有关内容执行。

3、在编制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时,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编制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4、在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规划部门应核查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在施工图审查时,图审单位对养老服务设施配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施工图,不得通过审查。

5、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原程序向规划部门报审,规划部门应及时征询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依法予以审批。

(二)项目建设

1、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

2、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应确保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核实、同步验收。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未与商品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规划核实,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三)竣工验收

1、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民政部门对符合建设功能要求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出具验收意见。

2、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乌鲁木齐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约定,持有关证件配合区(县)民政部门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四、移交及运营管理

(一)移交

1、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提交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清单,无偿移交产权,与区(县)民政局签署《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和《移交证明书》(附件3),并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2、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验收合格意见后,未按要求到区(县)民政部门办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手续,《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和《移交证明书》,建设部门负责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自然资源部门暂缓办理住宅小区房屋产权证。

(二)运营管理

1、移交后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由区(县)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

2、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注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3、新建住宅小区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建民营”。

4、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养老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运营方,鼓励采取连锁运营的方式,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五、其它要求

各区(县)要加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民政、自然资源、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协调,切实把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定期对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实施专项督查,投入运营后纳入养老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范畴;要建立年度定期报备制度,将移交设施和运营情况报送市民政局社会事务与社会福利处,便于市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和交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乌鲁木齐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

2、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

3、移交证明书

附件【附件1 乌鲁木齐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docx
附件【附件2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docx
附件【附件3 移交证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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