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 2025年13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5-12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13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京疆路铁桥社区高壹壹捌号蔬菜直销点(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2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葱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数量(含备样)4.22kg,抽样价格:4.2元/kg。2025年3月3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嗪,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1.4。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葱系当事人2025年3月22日从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的新疆天茂硕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13.6元/kg的价格购进1捆,购货进价是47.6元,以4.2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按销售价格和买样价格计算合计计算货值金额为57.12元(其中抽样数量为4.22kg,抽样价格4.2元/kg)。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相关抽检合格证明文件。截至2025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止,该批不合格葱已全部售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17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原因,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响本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二、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锦程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323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数量:3.35kg,抽样价格:8.5元/kg。2025年33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测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027,检测项目:噻虫嗪,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14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上述香蕉是当事人于2025323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张向前天天水果店78元/件的价格购进两件(11/件),以8.5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我局检查之日止,已全部售出按销售价格和买样价格计算合计计算货值金额为187(其中抽样数量为3.35kg,抽样价格8.5元/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并保存了相关凭证:经追溯该批香蕉是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张向前天天水果店购进,后者则从位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九鼎市场购进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1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原因,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具体内容如下: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响本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2.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5月6日

附件: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16号.pdf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17号.pdf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