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5年12号)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12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小磊蔬菜店经营的灯笼椒(甜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2月19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灯笼椒(甜椒)(批次号:2025.2.19),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6.02kg,抽样价格:12元/kg。2025年3月1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2。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当天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其自查店内的食品,下架资质不全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当事人左金磊误以为抽检当天为灯笼椒(甜椒)批次,故抽检单批次误填为:2025年2月19日,实际该批次灯笼椒(甜椒)于2025年2月18日从新疆众汇圆商贸有限公司以10.7元/kg的价格购进1件(7kg/件),以12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了7kg(其中抽样数量为6.02kg,抽样价格12元/kg),共计84元。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该产品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采购灯笼椒(甜椒)时索要了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寿光地利农产品物流园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快检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15号
(四) 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原因,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1、购进食用农产品需保存好进货票据;2购进食品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3、对店内产品进行自查。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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