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7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7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张氏牛肉面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复用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月6日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复用餐碗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月2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大肠菌群,/5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餐碗,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当罚〔2025〕23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延长消毒时间至30分钟;2.增加餐具清洗时间,消毒程序严格做到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安排专人按规范操作,进行日常消毒工作,并进行保洁确保消毒柜不随意开放。
二、新市区长沙路兄弟同盟饭菜真香餐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复用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月6日,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复用餐盘进行抽样,2025年1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硫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硫酸钠计),mg/100cm²。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1月24日,我局收到关于当事人店内复用餐盘经抽样检验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抽检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天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248。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38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延长消毒时间至40分钟;2.增加餐具清洗时间,消毒程序严格做到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安排专人按规范操作,进行日常消毒工作,并进行保洁确保消毒柜不随意开放。
三、新市区友谊路大漠千百合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慕斯蛋糕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慕斯蛋糕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数量:20袋,抽样价格:5元/袋。2024年12月2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柠檬黄,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检验标准:≤1.0,实测值:1.17,柠檬黄,g/kg,检验标准:不得检出,实测值:0.00779,胭脂红,g/kg,检验标准:不得检出,实测值:0.0109。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2月27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该批次不合格的慕斯蛋糕(批次号:2024-12-05,规格100g/袋)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6日从新疆昌吉石榴树食品厂以3.5元/袋的价格购进20袋。20袋全部用于抽样,买样价格5元/袋,按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合计为100元。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并保存了相关凭证。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该产品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5〕1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继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2.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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