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不合格风险控制报告(2024年31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报告
(2024年31号)
2024年6月24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新市区银鑫路瑞琴商行经营的杨梅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市区银鑫路瑞琴商行经营的杨梅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3.7kg。2024年6月1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计量单位:g/kg,实测值:0.0351,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当天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杨梅,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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