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3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3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市区喀什东路雪之源纯净水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桶装饮用水进行抽检,抽样数量:7桶,单价:35元/桶。2024年6月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实测值2;1;未检出;未检出;未检出 ,标准指标为n=5,c=0,m=0。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被抽检的实际为4.5加仑(17L)规格的桶装饮用水,该规格的桶装饮用水为新疆泰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进行灌装用于设备的降温使用,不作为饮用水使用,双方签订有灌装协议,新市区喀什东路雪之源纯净水厂灌装的饮用水均为18L/桶的规格,因17L规格的桶数量少,且不作为饮用使用,故没有单独定做标识标签,使用的还是18L规格的标识标签。2024年5月22日,该水厂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送检18L/桶规格的桶装饮用水,6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包含铜绿假单胞菌项目)。经调取生产销售台账,2024年5月8日该水厂共灌装582桶,其中17L/桶的规格20桶,每桶2元,17L/桶规格的收入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二、处以5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4〕191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提交了《陈述报告》和《整改报告》,对灌装的桶装饮用水铜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当时被抽检的桶装饮用水是新疆泰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当事人进行灌装的,用于专业设备的内部降温使用,该水不作为正常饮用水,作为和正常销售的桶装饮用水区分,使用的是17L规格的桶,该桶因为规格特殊无法放入专业的消毒设备,只能进行人工消毒处理,所以存在一定可能性消毒杀菌率达不到饮用包装水国家标准的要求。现当事人已经和新疆泰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沟通,不再为其灌装17L规格的桶装饮用水,全部用18L规格的桶,日后吸取教训,加强生产管理,对灌装过程中的所有环节进行认真排查、查验。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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