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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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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2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25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2号)

近期,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上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市区城北大道留凯水果商行(采购)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瓜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411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甜瓜(批次号:2024.04.11)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43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乙酰甲胺磷,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14,检验依据GB23200.116-2019(方法二)。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56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并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检查之日,该批次甜瓜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由于该店负责人张留凯抽检当天不在店内,现查实,该店负责人张留凯称抽检当天不在店内,因店员不是采购人员2024411日抽检的甜瓜(批次号2024.04.11)为报错采购批次,实际是当事人202446日从供应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聚诺水果经营铺购进甜108/件),进6.5/公斤,共520元;7/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其9.6公斤用于抽检,买样价7/公斤),按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560元。截至我局查处之日止,该批次甜瓜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瓜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24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农户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甜瓜,从其他供货商处采购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对店内其他产品开展进货票据和相关证明文件自查。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3

附件: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2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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