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4年9号)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9号)
近期,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鑫盛美一天商贸有限公司新市区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销售的黑小麦全麦粉(商标鸿双喜,生产日期2024-01-01,规格2.5千克/袋)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抽样基数为2袋,样品数量为1袋。2024年4月2日出具了编号为:No:GC0152400008100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单位为µg/kg,标准要求为≦1000,实测值为1.51×103,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并清点封存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当日执法人员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由报批立案。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剩余6袋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存放在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检查当日,要求当事人立即下架封存处理。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是当事人2024年1月26日通过微信下单的方式向乌鲁木齐骐路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下单采购,于1月29日到货,入库时查验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出库单》及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并建立台账进行记录。该批次黑小麦全麦粉(生产日期2024-01-01,规格2.5千克/袋)共购进8袋,进货单价为32元每袋,共256元。4月3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启动召回机制,经核查,从1月29日入库至4月3日,该批次产品仅在3月9日销售2袋用于抽检使用,剩余6袋产品于4月3日下架,目前封存在当事人库房。该批次产品的销售价格为39.9元每袋(2袋用于抽检,买样价格39.9元每袋),产品货值金额为319.2元。
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供应商乌鲁木齐骐路上品商贸有限公司该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事件,该公司发布召回公告,经核查,该批次产品共采购240袋,共召回44袋产品,剩余196袋产品已销售未完全召回,召回产品已返回生产商库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食品检测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黑小麦全麦粉6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4〕15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该批次黑小麦全麦粉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进行把控,导致抽检不合格。当事人对这次食品抽样检测不合格事件高度重视,保证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更加严谨地对待进货渠道和流程,索要相关资质和票据,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二、高新区(新市区)银川路小董生鲜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银川路小董生鲜食品店经营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6.2kg。2024年4月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毒死蜱,计量单位:mg/kg,实测值:0.046,标准指标为:≤0.02。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当天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生姜为2024年3月21日从九鼎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内大棚P4-190、191号场地的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王进蔬菜贸易商行以13.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9公斤,以15.8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6.3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10元/kg),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142.2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生姜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生姜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 2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或运输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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