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4年第6号)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6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市区迎亚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18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市区迎亚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的生姜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数量:6kg,样品单价:20元/kg。2024年3月1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测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3.49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同批次产品,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生姜是当事人于 2024年2月18日从乌鲁木齐昌荣利通商贸有限公司以110元/箱的价格购进1箱约10kg,以20.0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6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20元/kg),按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200元,当事人采购该批生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因生姜属于食用农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 1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响本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2.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3.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二、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昊欣便利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4日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昊欣便利店的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6.4kg,抽样数量:20kg。2024年2月2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实测值1.2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生姜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24日从乌鲁木齐新联市场内一个体工商户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袁忠诚蔬菜副食经销部以120元/件的价格购进了一件约7kg/件,当日以2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6.4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20元/kg),按买样价格和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140元,至检查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因生姜属于食用农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当事人购进生姜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购入生姜的《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验合格证》(A0037505)及进货票据。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 13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响本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2.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3.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三、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一百三十二号蔬菜销售店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一百三十二号蔬菜销售店的生姜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6.5kg,备样数量为3.2kg。2024年2月2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0.49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上述生姜系当事人2024年1月31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张壮壮蔬菜店购进,共购进1件(1件12kg,单价105元/件)。当事人购进的12kg生姜以19元/kg的价格全部出售完毕(其中6.5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为19元/kg),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228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生姜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当事人在采购生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索要了进货票据,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 14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负责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要求该店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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