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风险控制报告(2024年10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报告
(2024年10号)
2024年2月20日及2月22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高新区(新市区)府友路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的销售的橘子及鸡蛋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府友路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的橘子进行抽检抽样,抽样数量:6.2kg,样品单价:13元/kg。2024年2月7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三唑磷,mg/kg,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52mg/kg。
2024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府友路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的鸡蛋进行抽检抽样,3.8kg,样品单价:11.5元/kg。2024年2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硝唑,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甲硝唑,µ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74.4µg/kg;地美硝唑,µ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3.2µ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2024年2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橘子及鸡蛋,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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