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4年第5号)

来源:区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次数: 【字体: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4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江二爷老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江二爷老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碗进行了抽检,样品数量990ml。2024年2月6日该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实测值:0.028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2月9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检查之日止,不合格餐饮具已全部停止使用。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当罚〔2024〕21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延长消毒时间至30分钟;2.增加餐具清洗时间,消毒程序严格做到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安排专人按规范操作,进行日常消毒工作,并进行保洁确保消毒柜不随意开放。

二、高新区(新市区)府友路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橘子、鸡蛋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府友路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的橘子进行抽检抽样,抽样数量:6.2kg,样品单价:13元/kg。2024年2月7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三唑磷,mg/kg,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52mg/kg

2024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府友路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的鸡蛋进行抽检抽样,3.8kg,样品单价:11.5元/kg。2024年2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硝唑,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甲硝唑,µ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74.4µg/kg;地美硝唑,µ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3.2µ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4年2月23日给当事人送达了两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启动核查处置。2月22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橘子、鸡蛋,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明,该批橘子当事人于2024年1月23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溢满园水果销售部购进1筐约6.2kg,进货金额60元,按13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6.2kg均用于抽检,按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80.6元。该批鸡蛋当事人于2024年1月21日从新疆万升禾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66.24kg,每公斤8.8元,进货金额582元,按11.5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3.8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11.5元/kg),按销售价格和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761.76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橘子和鸡蛋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橘子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向销售者索要了新疆九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及购进票据并保存了相关凭证。购进鸡蛋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向新疆万升禾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索要了检验报告及购进票据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因橘子和鸡蛋属于食用农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 11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养殖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响本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2.认真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3.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三、新市区鲤鱼山路继才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市区鲤鱼山路继才水果店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15kg,抽样数量:4.48kg。2024年3月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腈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实测值0.036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 腈苯唑mg/kg,实测值0.41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明,该批香蕉为当事人于2024年1月29日从沙依巴克区九鼎果品批发交易市场杨杨水果批发商行以5.5元/kg的价格购进15公斤,以4.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4.48kg用于抽样,买样价格4.8元/kg),按销售价格和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合计为72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香蕉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当事人购进香蕉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生香蕉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 10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负责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要求该店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四、新市区喀什东路永涛汇园社区蔬菜直销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9日,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市区喀什东路永涛汇园社区蔬菜直销点的销售的姜进行抽检抽样,抽样数量:6.9kg,样品单价:19.8元/kg。2024年2月20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2.4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当天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生姜是当事人于2024年01月18日从九鼎市场一经营户处以17.5元/kg的价格购进的2箱约24公斤,以 1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6.9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19.8元/kg,0.7kg左右自然损耗),按买样价格和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432元,该货值金额可以认定为违法所得。当事人购进生姜时仅提供了进货票据,无法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该批次生姜的检验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的生姜已全部售完。因生姜属于食用农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432元。三、处以5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4 35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和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负责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1

附件: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10号.pdf

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11号.pdf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4】35号.pdf

乌高(新)市监当罚【2024】21号.pdf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