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4号)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4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北路百斗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北路百斗餐饮店经营的复用餐盘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990ml,备样数量:490ml。2024年2月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当天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的餐饮具,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盘,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当罚〔2024〕2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清洗操作不当。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制定洗涤剂与用水量标准配比;2、制定餐具清洗流程操作标准,对每批次餐具严格做到一清二洗三消毒;3、消毒时间按标准执行,如实规范填写登记餐具消毒记录,完善门店管理。
二、新市区长春北路熊猫巨星串串火锅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市区长春北路熊猫巨星串串火锅店经营的复用餐盘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990ml,备样数量:490ml。2024年2月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当天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的餐盘,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盘,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当罚〔2024〕20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清洗操作不当。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制定洗涤剂与用水量标准配比;2、制定餐具清洗流程操作标准,对每批次餐具严格做到一清二洗三消毒;3、消毒时间按标准执行,如实规范填写登记餐具消毒记录,不断完善门店管理。
三、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杨先生果蔬鲜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杨先生果蔬鲜生店经营的鸡蛋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3.78kg,单价:10元/kg。2024年2月1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计量单位:ug/kg ,实测值:78 ,标准指标为:≤10。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当天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鸡蛋为2024年1月21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马志君农副产品商行以7.6元/kg的价格购进10kg,以1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3.78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10元),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10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鸡蛋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鸡蛋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 9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养殖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附件: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