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3号)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3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阿敏时尚餐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饮具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阿敏时尚餐厅店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990ml。2024年2月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实测值0.015,标准指标:不得检出。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当天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1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当罚〔2024〕23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是清洗餐盘时使用的洗涤剂可能不合格,还有就是餐具上的洗涤剂冲洗不彻底造成的,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作出如下整改:1.延长消毒时间至30分钟;2.增加餐具清洗时间,消毒程序严格做到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安排专人按规范操作,进行日常消毒工作,并进行保洁确保消毒柜不随意开放。
二、新疆建烨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8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的销售香蕉(批次号为2024-1-16)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数量6.1kg,样品价格7.5/kg。2024年1月3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嗪,mg/kg,实测值:0.051mg/kg,检验标准:≤0.02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噻虫胺,mg/kg,实测值:0.029mg/kg,检验标准:≤0.02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店销售的香蕉(批次号:2024-01-16)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16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家乡果业以65元/件的价格购进一件(约10kg),以7.5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6.1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7.5元/kg)。按售价计算货额为75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香蕉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香蕉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 8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香蕉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在种植环节,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立即停止与之前供货商的合作,并重新采购,同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承诺以后购进的蔬菜水果都要查验产品合格证,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清亮蔬菜店销售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31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清亮蔬菜店店内的销售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数量6.01kg,样品价格13.3元/kg。2024年1月3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过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实测值:0.38mg/kg,检验标准:≤0.2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该店销售的生姜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18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小刘皮牙子销售部以110元/件的价格购进一件(约10kg),以13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6.01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13.3元/kg,买样价格合计为79.933元),按售价与买样价格计算货额为131.803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生姜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生姜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 7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生姜抽检不合格是由于生姜种植环节存在问题,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对生姜质量严格把控,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坚决杜绝购进无检测合格证的蔬菜,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
附件: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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