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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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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号)

来源:区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4-03-13 浏览次数: 【字体: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1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新市区安宁渠镇佳怡蔬菜副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6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市区安宁渠镇佳怡蔬菜副食品店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3.16kg,单价:18元/kg。2024年1月3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实测值2.1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 。噻虫嗪mg/kg,实测值0.78mg/kg,标准指标为≤0.3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当天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明,该批生姜为当事人于2024116日从豫新汇园市场内一字号名称为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路小夏菜店的个体工商户处,以100元/件的价格购进1件约7kg,以1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3.16kg用于抽样,买样价格18元/kg),按销售价格和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合计为126元,当事人购进生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生姜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生姜的检测合格证,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 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2.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二、高新区(新市区)高新区( 新市区)安宁渠镇汪纯贵蔬菜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7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 新市区)安宁渠镇汪纯贵蔬菜水果店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6.01kg。2024年1月3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呲虫啉等7项。噻虫胺mg/kg,实测值2.1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当天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明,该批生姜是当事人于2024111日从新联市场内一字号名称为高新区(新市区)新联市场杜川江蔬菜销售部以120元/件的价格购进1件约12kg,以14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6.01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14元/kg),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168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生姜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生姜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 5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2.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附件: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4】6号.pdf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不罚【2024】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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