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号)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号)
一、新疆藏盼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肉茴香水饺(速冻食品)
2023年11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百园路毛氏干果店销售的大肉茴香水饺(速冻食品)进行了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标的生产企业为新疆藏盼食品有限公司,抽样基数:4袋,抽样数量:2袋,样品单价:28元/袋,2023年12月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实测值:0.62g/100g,标准指标:≤0.25g/100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检查之日止,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并启动召回机制,截至目前未收到召回的不合格食品。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生产该批次大肉茴香水饺的主要食品原料面粉、大肉(冻猪精膘)、清油和调味品,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除冻猪精膘检验报告以外的其他食品原料的检验报告。通过生产制作成品后的新鲜水饺放置-35°的速冻库进行冷冻,后打包后放置-18°至-20°的成品冷库进行储存,通过查看2023年04月14日生产大肉茴香水饺(速冻食品)的产品投料记录,入库记录和出库记录,该批次食品共生产71.4kg,其中1kg放置企业成品冷库留样,以1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3年5月14日左右全部销售完毕,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1285.2元,违法所得1285.2元。其中2023年5月2日销售给高新区(新市区)百园路毛氏干果店5kg该批次水饺,销售时提供了该批次水饺的检测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设备、设施(冷库)维护保养记录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生产设备清洗消杀、冷库的温度及维修保养记录,购进的农产品大肉(冻猪精膘)也未能提供检测项目含有过氧化值的检验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金额1285.2。二、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1285.2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乌高(新)市监罚〔2024〕4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一是购进大肉(冻猪精膘)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二是生产设备、设施未定期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将过氧化值的指标和生产设备设施的清洗消毒记录列入企业风险清单中,作为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内容。二是严把采购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三是加强对食品的出厂检测,严把产品质量关。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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