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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3年第23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1-30 浏览次数: 【字体: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23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 四平路老白家小吃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11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高新区(新市区) 四平路老白家小吃店使用的复用餐碗进行了抽检,样品数量980ml20231213日该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 计)mg/100cm²,实测值:0.036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122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检查之日止,不合格餐饮具已全部停止使用。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上述复用餐碗系当事人开业前在新华凌市场购进的,买了好多年了,具体数量也记不清了,一直使用至今。当事人清洗复用餐盘的流程是:先加洗洁精除杂清洗,第二步、用流水冲洗,第三步、进消毒柜进行物理消毒,第四步、等消毒结束后从消毒柜拿出来进行检查和擦拭后放在备餐柜上。当事人自查分析这批复用餐盘不合格的原因是:首先可能洗洁精和水的比例没有按照标准进行调配和操作,第二个原因可能是冲洗过程中没有全面冲洗干净造成的。当事人采取洗碗工接触餐碗前必须勤洗手,洗洁精和清水比例进行重新调配,餐盘冲洗的时候先泡水然后必须彻底清洗干净,规范使用消毒柜并把消毒记录做好等几个方便进行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4〕15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延长消毒时间至30分钟;2.增加餐具清洗时间,消毒程序严格做到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安排专人按规范操作,进行日常消毒工作,并进行保洁确保消毒柜不随意开放。

二、高新区(新市区)唐山路桃爱早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1112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唐山路桃爱早餐店经营的油条进行了抽检,抽样基数:2kg,抽样数量:1kg,样品单价:20/kg2023126日该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mg/kg,实测值:221mg/kg,标准指标:≤100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128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检查之日止,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店制作油条使用的主要原料为面粉、鸡蛋、盐、食用油及膨松剂,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油条按照1公斤面粉加入10克复配膨松剂(百钻无铝害双效泡打粉)的比例制作面团,然后切成条放在锅里经过油炸制作。1112日按照上述工艺制作了10根油条(约1kg),按2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制作的10根油条均用于抽检,买样价格20元/kg),按买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20元,货值金额可以认定为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为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一是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油条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收到不合格处置信息后,能主动查找原因,主动做好整改。二是当事人经营困难,当事人陈述该店仅为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无其他收入来源,因地理位置较偏,客流量小,每日营业额在400元左右,房屋租赁费为76000元/年,经济成本高、利润率低。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二、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处罚〔2024〕11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铝超标的原因是使用泡打粉没有严格按比例称重添加所致说明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不能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导致此次抽检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作出如下整改:1.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登记;3.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胡氏三凉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碟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1113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胡氏三凉店经营的餐碟(餐馆自行消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800ml202312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大肠菌群/50cm²,实测值:检出,标准指标:不得检出。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1213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碟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当罚〔2023〕14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延长消毒时间至30分钟;2.增加餐具清洗时间,消毒程序严格做到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安排专人按规范操作,进行日常消毒工作,并进行保洁确保消毒柜不随意开放。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4

附件: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当罚【2024】14号.pdf

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处罚【2024】11号.pdf

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处罚【2024】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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