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3年第21号)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21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4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万家惠果蔬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白菜(普通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5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万家惠果蔬店的油白菜(普通白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3kg,单价4.8元/kg。2023年11月2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毒死蜱,mg/kg 实测值0.38µg/kg,标准指标为≤0.02µ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白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油白菜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上述油白菜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5日从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老唐蔬菜批发店以3.5元/kg购进5kg,至我局查处之日止,当事人以5元/kg的价格已将上述油白菜全部售出(其中3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4.8元/kg),按买样价格和销售价格合计计算货值金额为24.4元,现场未发现库存。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油白菜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白菜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油白菜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 75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停止从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供货商处采购食品相关产品。
二、新市区城北大道猪师兄猪肉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市区城北大道猪师兄猪肉店的猪肉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2.16kg,单价21元/kg。2023年10月2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氯霉素,µg/kg 实测值4.2µ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猪肉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25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味佳美冷鲜肉批发部以17.5元/kg的价格购进303kg,以21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2.16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21元/kg),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6363元。当事人采购上述猪肉时索要了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截至检查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猪肉已全部销售完毕,因猪肉为食用农产品,无法召回。另该店负责人苏勇称抽检当天不在店内,店员苏长久不是采购人员,2023年9月25日检验检测报告中标称的新疆青湖天康食品有限公司的猪肉(批次号:2023.09.22)为报错采购批次,实际抽样检验的猪肉为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味佳美冷鲜肉从巩留县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批次号:2023.09.24)购进。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身份信息,产品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并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 71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养殖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一是购进猪肉需保存好进货票据。二是购进猪肉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三是对店内产品进行自查。
三、新市区八家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6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高新区(新市区)八家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的生姜进行抽检抽样基数:10kg,抽样数量:6kg,样品单价:19.8元/kg。2023年11月21日出具编号为No:MTSPGX23040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的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1.49mg/kg,噻虫嗪(mg/kg)的标准指标为≤0.3mg/kg,实测值为1.17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上述销售的生姜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5日从乌鲁木齐昌荣利通商贸有限公司以14元/kg的价格购进10kg,以19.2元/kg对外销售(其中6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19.2元/kg),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192元,因该批生姜属于新鲜蔬菜,数量较少,售出的生姜已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采购上述生姜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留存了相关票据,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7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一是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二是停止从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供货商处采购食品相关产品。
四、新市区八家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6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高新区(新市区)八家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的油麦菜进行抽检,抽样基数:7kg,抽样数量:3kg,样品单价:4.8元/kg。2023年11月21日出具编号为No:MTSPGX23040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毒死蜱(mg/kg)的标准指标为≤0.02mg/kg,但实测值为0.20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 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上述销售的油麦菜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5日从乌鲁木齐昌荣利通商贸有限公司以2.2元/kg的价格购进20kg,以4.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3kg用于抽检,买样价格4.8元/kg),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96元,因该批油麦菜属于新鲜蔬菜,数量较少,售出的油麦菜已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采购上述油麦菜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留存了相关票据,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77号
(四) 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一是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二是停止从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供货商处采购食品相关产品。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
附件1:不予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71号.pdf
附件2:不予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7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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