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7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7号)
近期,我局接收到国家总局食品抽检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乌鲁木齐安居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乌鲁木齐安居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毛毛虫面包(规格:100g/袋;生产日期:2020.3.29)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基数40袋,样品数量20袋。2020年4月6日出具了编号为NO:GC20650010830230279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4月23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启动了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毛毛虫面包,启动召回机制,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
当事人该批次产品共生产40袋,20袋用于抽检,20袋流入市场,因产品属于开袋即食产品,保质期为15天,启动召回机制后发现市场上该批次产品已售罄无法召回。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了:1.没收违法所得160 元;2.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20〕18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毛毛虫面包出现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是在“毛毛虫面包”中的奶油夹心部分,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糖粉是现粉现用,春节和疫情期间导致长时间的储存,以致于糖粉细菌滋生,复工复产后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和库房管理不到位导致细菌滋生的糖粉用于“毛毛虫面包”中的奶油夹心部分的生产过程中,导致在后期的抽检过程中出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公司已经加强员工管理,进行员工培训,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安全规范,严格把控食品加工流程中的生产关键控制点,确保成品风险可控。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罚〔2020〕18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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