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报告(2020年3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报告
(2020年3号)
2020年5月21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核查处置信息,2020年4月22日对当事人高新区(新市区)唐山路小杨蔬菜粮油店经营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问题)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0年4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店铺内经营的黄豆芽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0年5月20日出具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35。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了核查处置,当事人现场提供购进该批次黄豆芽的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初查2020年4月22日,当事人从新联市场的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牙牙乐放心豆芽店购进该批次黃豆芽共5.5公斤,进价2.5元/公斤,销售价3.8元/公斤,已全部零售完,该批次不合格黃豆芽因零散顾客购买目前无法召回。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黃豆芽,分析问题原因,于三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说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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