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5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5号)
近期,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1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市区绍兴中街郭涛商行(郭涛)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梭子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19年10月30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店铺内销售的梭子蟹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基数5kg,样品数量2kg。2019年11月19日出具了检验报(№:MTSPGC1900236),其检验结论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镉(以Cd计),”标准值为≤0.5mg/kg,实测值是2.1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9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启动核查处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现查实:该批次梭子蟹系当事人从乌鲁木齐开发区黄山街海鸿物流港D1-72号购进,共购进30公斤,购进价格为26元/公斤。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其检验合格证明。截至我局查处之日,当事人以6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14公斤,销售金额910元;剩余16公斤被执法人员查封。上述梭子蟹按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总计1950元。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查验了“梭子蟹”的进货票据,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并及时做出了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了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10元;3.没收不合格食品(梭子蟹)16公斤;4.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20〕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称此次抽样不合格的原因是在养殖过程中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所致,销售者在采购蟹时也仅查验了进货票据,并没有查验蟹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经营者表示今后将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二、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九十六号调料副食店(胡军立)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老抽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19年10月30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店铺内经营的批次为20190102标称“恒丰酱园”牌老抽王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基数8瓶,样品数量6瓶。2019年11月2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标准:GB 5009.121-2016(第二法),单位: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222”。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9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给经营者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启动核查处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现查实:该批次标称“恒丰酱园”牌老抽王系当事人从昌吉市恒丰食品厂购进,共购进13箱(12瓶/箱),购进价格为48元/箱(4元/瓶),共计货值624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截至我局查处之日,购进的老抽王当事人以5元/瓶的价格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780元。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不罚〔2020〕11号。
(四)原因排查。
这次抽样不合格的原因是在生产环节生产厂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所致。
鉴于不合格老抽王疑似生产环节生产厂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所致,我局已将案情函告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新疆绿康罗布麻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罗布麻茶原叶型和罗布麻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由新疆济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第一三四分店销售的新疆绿康罗布麻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生产日期为:65191015/2019-08-01的新疆尼亚人罗布麻茶原叶型,检验报告NO:AH2019-SGC-04905,具体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大肠菌群标准规定≦0.92(mg/kg),检验结果110.0(mg/kg);菌落总数标准≦30000CUF/g,检验结果50000CUF/g规定。以上两项单项判定不合格。
另,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由宁夏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山街药店销售的新疆绿康罗布麻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生产日期为:65191012/2018-08-01的罗布麻茶,检验报告NO:J2019-10-086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为:大肠菌群标准规定≦0.92(mg/kg),检验结果46(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9年11月6日、11月12日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上述情况分两次启动核查处置,给经营者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保健食品。
现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7月15日采购罗布麻原料1500公斤,于2019年7月26日投料生产180公斤,于2019年8月1日产出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为:65191015/2019-08-01的新疆尼亚人罗布麻茶原叶型240盒,销往新疆济康大药房72盒,销售单价26元/盒,市场零售单价58元/盒;销往乌鲁木齐市大漠臻品有限公司168盒,销售单价26元/盒,市场零售单价35元/盒。截至2019年11月6日立案查处之日,因抽检质量不合格新疆济康大药房召回57盒,实际销售15盒,以市场零售单价58元/盒计算,市场销售金额为870元;因抽检质量不合格乌鲁木齐市大漠臻品公司实际销售168盒,以市场零售单价35元/盒计算,市场销售金额5880元。另查,当事人于2018年7月14日采购罗布麻原料2000公斤,于2019年7月26日生产投料60公斤,于2018年8月1日完成生产114盒,销往宁夏回族自治区代理商侯健,截至2019年11月12日,销售101盒,因抽检质量不合格召回13盒,以市场零售价56元/盒计算,实际销售金额为5656元。以上两批次产品均提供了厂家原料采集、半成品、成品生产环节依据《尼亚人牌罗布麻企业标准》Q/XLK0001S检验的产品合格报告,入库销货凭据等。按照委托抽检报告反映的市场零售价和厂家销售价格证明计算,当事人上述产品实际销售总金额合计为12406元。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的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3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406元;2.没收不合格新疆尼亚人罗布麻茶原叶型57盒(5.13公斤)、不合格罗布麻茶13盒(1.95公斤);3.罚款6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健罚〔2020〕1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通过质检部对车间环境沉降菌测试和员工手部涂抹检测分析,造成上述两次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超标的重要隐患是,生产车间环境消毒紫外线灯长时间未进行维修更换,员工手部清洁消毒不彻底。针对不合格原因,该公司对紫外线灯系统进行了维护更换,设置每天2次30分钟消毒,对所有与食品接触的包装容器和设备每天都用75%的酒精擦拭消毒,对员工着装、手部也加强清洁消毒制度的落实。同时,公司还要求生产部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今后将更加严格地继续履行好原料、各生产加工环节的抽检义务,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罚〔2020〕6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不罚〔2020〕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 )市监健罚〔2020〕1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6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梭子蟹食罚〔2020〕6号).pdf】已下载次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老抽王不罚11号).pdf】已下载次 附件【老抽王风险控制报告.doc】已下载次 附件【梭子蟹风险控制报告.doc】已下载次 附件【罗布麻风险控制报告.docx】已下载次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布麻健罚1号).pdf】已下载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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