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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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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3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26 浏览次数: 【字体: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3号)

2019年10月29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餐饮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高新区(新市区)友谊路鸿丰园餐厅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19年10月17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盘子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基数70个,样品数量10个。2019年10月2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标准值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是0.048mg/100cm²。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9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1.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合格;2.立即停止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分析原因,于3日内向我局提交排查整改报告。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于2019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当罚〔2019〕27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已将消毒柜进行全面清洁;2.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3.消毒程序严格做到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4.消毒柜工作温度不低于180℃,单次消毒不低于2小时;5顾客直接使用的餐具(小味碟、小碗、杯子)已改用一次性餐具。

附件:1、风险控制报告

      2、当场处罚决定书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11月12日

附件【鸿丰园餐厅风险控制报告.doc已下载
附件【当场处罚决定书.jpg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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