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13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13号)
近期,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高新区(新市区)桂林路西域尚品木垒烧烤店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烤牛蹄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19年9月8日对当事人店内经营的烤牛蹄筋抽检了30串(抽样基数50串)。2019年10月11日该成都站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检验经抽检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是352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19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1、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2、于3日内向我局提交排查整改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2019年10月14日我局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为由报批立案。
现查实,当事人共购进食材原料牛蹄筋3.96公斤,购进单价45元/公斤,购进金额178元。至2019年10月14日我局核查处置时,当事人将购进牛蹄筋串串烤制后以每串4元/的价格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400元。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9年12月26日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19〕109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称抽样烤牛蹄筋不合格的原因系加工工艺腌制过程控制不严格造成的。经营者表示今后将严格把控制作工艺,认真认识学习食品安全法相关知识和要求并做好食品原料查验登记工作,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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