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2019年度12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10 浏览次数: 【字体: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

关于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12号)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蔡建国(新市区北京路青城巷温瑞阿国海鲜餐厅)提供的餐具(碗和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受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19年9月8日在当事人经营的餐厅后堂超市内抽取了15个餐具。2019年10月10日该检测站出具了《检验报告》,抽检样品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36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项目实测值检出,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结果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样品盘子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27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 检验结果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19年10月16日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给经营者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现查实:当事人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要求,对待用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送达当日,执法人员对其后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堂的消毒柜未通电,餐具清洗池不能满足清洗消毒要求。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餐(饮)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这次抽样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餐具清洗消毒过程中,一是清洗环节未将餐具表面的洗洁精(有效成分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冲洗干净。二是使用消毒柜进行物理高温消毒时消毒时间不足。三是消毒完成后未按要求进行餐具保洁。当事人在收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进行改正,一是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二是严格按照餐(饮)局清洗消毒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并做好相关消毒记录;三是增加餐具消毒柜,按规范要求进行消毒。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温瑞阿国海鲜餐厅餐具风险控制报告.doc已下载
附件【温瑞阿国海鲜餐厅餐具当场处罚决定书.pdf已下载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