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4号)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4号)
2020年8月13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市区城北大道品利活禽销售不合格食品(鸽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安全食品监督抽检中,2020年7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新市区城北大道品利活禽销售部销售的鸽肉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0年8月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售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恩诺沙星标准指标为≤100μg/kg,实测值419μ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了核查处置。当事人提交了2020年7月13日当天进购鸽肉的票据并提供了供货者的资质。该批次鸽肉当事人共购进1件(20公斤),我局核查处置时,现场未发现当事人销售鸽肉。当事人购进的20公斤上述批次鸽肉已全部售出,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分析问题原因,于三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说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0年7月13日从供货商海虹国际物流港D1-027号的乌鲁木齐海明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鸽肉1件(20Kg)。除抽检的鸽肉外,其余鸽肉均已销售完毕,因顾客为零散顾客,该店无法追回。鉴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26日对新市区城北大道品利活禽销售部下发《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0〕21号),决定对其免于处罚。
为做好问题食品溯源工作,我局向不合格鸽肉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乌鲁木齐经开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告知,同时向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函告知。
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0〕21号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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