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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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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9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1号)

2020年7月22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个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苏州东街马丁拌面馆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0年6月22日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苏州东街马丁拌面馆所采购的食品原料孜然粉和加工的烤羊肉串进行抽样检。孜然粉抽样数量为0.6kg,抽样基数1kg,烤羊肉串抽样数量为0.6kg,抽样基数1kg。2020年7月22日该研究院出具了烤羊肉串检验报告,7月23日出具了孜然粉的检验报告,两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烤羊肉串的不合格检验项目为“铅(以Pb计),mg/kg”,标准指标为≤0.5,实测值1.20,检验依据为GB 5009.12-2017(第一法),由此判定为不合格。孜然粉的不合格检验项目为“铅(以Pb计),mg/kg”,标准指标为≤3.0,实测值142。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由于处于疫情期间,执法人员在经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给当事人送达了两份《检验报告》和两份《2020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通知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待疫情结束后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

当事人于2020年6月11日、20日从沙依巴克区克西路北园春市场老回民调料店购进共1公斤孜然粉用于烧烤使用,进价共计55元。6月20日从桂林路撒热麦牛羊超市店购进2公斤羊肉,进价72元/公斤,共计144元。至我局现场检查之日1公斤孜然全部用于烧烤调料全部使用;2公斤羊肉串成40串,每串5元对外进行售卖,货值200元,以上食品原料及食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20〕41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此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供货商把孜然粒放进金属设备中粉碎,导致孜然粉中混有金属元素,致使铅商标,烤羊肉串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也是因为在烤制羊肉串过程中添加了不合格的孜然粉。当事人对这次抽样检测不合格一事做了以下整改。一、接到检验报告单后,第一时间停止了出售烤羊肉串,并且销毁了现有的孜然粉;二、立即停止了与之前供货商的合作;三、今后进货一定要找一家各项都符合国家食品加工安全的供货商;四、进货一定记好台账,要供货商提供进货明细清单,清单一定要有供货商的企业名称;五、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积极主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罚〔2020〕41号)20201019182338.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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