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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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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0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3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0号)

近期,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销售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市区银川路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油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22日乌鲁木齐海关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受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市区银川路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销售的油白菜进行抽检。抽样基数3公斤,抽样数量2.13公斤。2020年7月16日,该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了抽样检验报告显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7月25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2020年8月25日执法人员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由报批立案。

上述油白菜系新市区银川路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于2020年6月22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李老五蔬菜销售部购进,共计3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油白菜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货票据及该产品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下发《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0〕20号),决定对其免于处罚。

针对上述抽检不合格蔬菜的线索,我局已向区农业农村局发出告知函。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0〕20号)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通告附件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0〕20号).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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