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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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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报告(2020年5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15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报告

(2020年5号)

2020年6月23日,我局接收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核查处置信息,位于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唐山路19号的高新区(新市区)唐山路老何大肉店销售的乌鸡,检验结果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问题)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0年5月25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高新区(新市区)唐山路老何大肉店销售的乌鸡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6月23日,我局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恩诺沙星”标准值为≤ 100 ug/kg,实测值是538ug/kg,“甲氧苄啶”标准值为≤50 ug/kg,实测值是879ug/kg。

二、调查处置、风险控制情况

2020年6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当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了核查处置。当事人进货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交购买乌鸡的票据及供货者的资质。该批次乌鸡当事人共购进2只,抽样一只,剩余一只已售完,该批次土乌鸡因零散顾客购买目前无法召回。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分析问题原因,于三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说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当日执法人员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为由报批立案。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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