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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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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9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15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9号)

近期,我局接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销售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熊春芬(高新区(新市区)唐山路老何大肉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0年5月25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高新区(新市区)唐山路老何大肉店销售的乌鸡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6月23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恩诺沙星”标准值为≤ 100 ug/kg,实测值是538ug/kg,“甲氧苄啶”标准值为≤50 ug/kg,实测值是879u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6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当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了核查处置。当事人进货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交购买乌鸡的票据及供货者的资质。该批次乌鸡当事人共购进2只,抽样一只,正常售出一只,目前无法召回。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分析问题原因,于三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说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2020年5月20日当事人从新联市场门口流动商贩处购进乌鸡2只、共4.5公斤,当事人进货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交购买乌鸡的票据及供货者的资质。5月25日,采样人员以销售价33元/公斤采样2.65公斤,除抽检的乌鸡外,其余乌鸡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进货时虽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但在接受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保证以后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不再出现类似问题;且当事人销售的乌鸡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结合考虑疫情期间,经济压力增大,个体户经营困难,特别是生存遭遇挑战等因素。本着扶持企业发展,处罚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10日对高新区(新市区)唐山路老何大肉店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20〕38号),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8.5元;3、并处20000元罚款。

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乌鸡检出“恩诺沙星”“甲氧苄啶”等超标分析应为养殖环节给鸡喂食兽药残留所致。当事人承诺今后一定严把进货关,索要检验合格证明,认真学法。

二、周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祥荣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柑橘

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祥荣商店经营的柑橘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6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0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启动了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柑橘”,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

当事人该批次柑橘共进货13.5公斤,1.74公斤用于抽检,其11.76公斤正常售出,该批次柑橘以11.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以13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共计175.5元,违法所得175.5元。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们认为当事人虽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是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所购进的该批次柑橘已全部售出。我局于2020年9月14日对当事人下发《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0〕18号),决定对其免于处罚。

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柑橘”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只负责食品的销售,在采购柑橘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并不知道上述的柑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对这次抽样检测不合格一事做了以下整改:一、立即下架所检测不合格的所有柑橘水果;二、马上通知进货商告知抽检柑橘检测结果并告知其危害性质;三、本着对消费者的健康负责着想,在采购水果时首先查看各类证照和检测报告是否齐全,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检测证明;四、今后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经营规范》的要求执行,方便为消费者提供更高品质的服务。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罚〔2020〕38号)

附件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0〕18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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