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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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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8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06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8号)

近期,我局接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销售经营单位、1家食品销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杨正平(高新区(新市区)唐山路小杨蔬菜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0年4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店铺内经营的黄豆芽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0年5月20日出具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35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5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送达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制作了《现场笔录》启动了核查处置。当事人提交了2020年4月22日当天进购黄豆芽的票据并提供了供货者的资质。该批次黄豆芽当事人共购进5公斤,我局核查处置时,当事人购进的5公斤黄豆芽抽样时买走了2.5公斤,剩余没卖出去的被当事人扔掉了,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分析问题原因,于三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说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0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对高新区(新市区)唐山路小杨蔬菜粮油店进行询问调查,高新区(新市区)唐山路小杨蔬菜粮油店2020年4月22日从供货商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胡老三蔬菜销售中心购进黄豆芽5公斤,生产商为新疆中农木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月22日,采样人员以销售价4.5元/公斤采样2.5公斤,除抽检的黄豆芽外,其余黄豆芽均已销售完毕,因顾客为零散顾客,该店无法追回。鉴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案发后做出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10日对高新区(新市区)唐山路小杨蔬菜粮油店下发《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0〕6号),决定对其免于处罚。

针对发现的问题来源,我局向黄豆芽的生产商新疆中农木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线索告知函,同时向区农业农村局发出告知函。

二、高新区(新市区)唐山路小徐粮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0年4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店铺内经营的黄豆芽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0年5月19日出具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44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5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送达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制作了《现场笔录》启动了核查处置。当事人提交了2020年4月21日当天进购黄豆芽的票据并提供了供货者的资质。该批次黄豆芽当事人共购进11公斤,我局核查处置时已全部零售完,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分析问题原因,于三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说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0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对高新区(新市区)唐山路小徐粮油店进行询问调查,高新区(新市区)唐山路小徐粮油店2020年4月21日从供货商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牙牙乐放心豆芽店购进黄豆芽11公斤,生产商为新疆中农木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月21日,采样人员以销售价5元/公斤采样2公斤,除抽检的黄豆芽外,其余黄豆芽均已销售完毕,因顾客为零散顾客,该店无法追回。鉴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案发后做出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10日对高新区(新市区)唐山路小徐粮油店下发《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0〕7号),决定对其免于处罚。

针对发现的问题来源,我局向黄豆芽的生产商新疆中农木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线索告知函,同时向区农业农村局发出告知函。

三、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长春路分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牧疆土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0年4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店铺内经营的牧疆土乌鸡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0年5月20日出具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恩诺沙星标准指标为≤100μg/kg,实测值为295μ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5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送达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制作了《现场笔录》启动了核查处置。当事人提交了2020年4月15日当天进购芹菜的票据并提供了供货者的资质。该批次牧疆土乌鸡当事人共购进26.1公斤,我局核查处置时,当事人购进的26.1公斤牧疆土乌鸡已全部售出,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分析问题原因,于三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说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0年6月1日执法人员对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长春路分公司进行询问调查,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长春路分公司2020年4月15日从供货商新疆深康发畜禽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牧疆土乌鸡26.1公斤。4月23日,采样人员以销售价49.8元/公斤采样1.884公斤,除抽检的牧疆土乌鸡外,其余牧疆土乌鸡均已销售完毕,因顾客为零散顾客,该店无法追回。鉴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案发后做出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10日对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长春路分公司下发《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0〕8号),决定对其免于处罚。

针对发现的问题来源,我局向牧疆土乌鸡的供货商新疆中农木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所在地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线索告知函,同时向区农业农村局发出告知函。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6日

附件【《不予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0〕7号.pdf已下载
附件【《不予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0〕8号.pdf已下载
附件【《不予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0〕6号.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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