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1号)
近期,我局接收到国家总局食品抽检系统的1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江二爷老火锅店采购的乌鳢(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江二爷老火锅店经营的乌鳢(黑鱼)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4.6公斤,样品数量2公斤。2020年10月23日出具了编号为No:NCP206514830200764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 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启动了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乌鳢(黑鱼),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明,上述乌鳢(黑鱼)系当事人于2020年9月23日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王燕果蔬菜批发配送部以3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共购进5公斤。当事人以22元/份的价格销售(每份300克),2公斤用于抽检,其3公斤正常售出,已无法召回。货值共计36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所购进的该批次黑鱼已全部售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0〕 28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初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由养殖环节违规使用兽药所致。当事人保证将继续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对供应商及产品质量严格把关,对供应商重新进行风险等级评估,针对风险等级较高的产品和供应商严格监管控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针对发现的问题线索,我局向区农业农村局发出告知函。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0〕28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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